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一般都是因为两个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产生的纠纷。
商标无效宣告的时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五年内,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受这个限制。无效宣告的条件一般有下面四个:
1、申请无效宣告的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驰名商标可不受此限制);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4、要求必须有违反商标法规定中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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