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介绍: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宣告无效,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服务流程:
所需条件:
1、申请无效宣告的人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驰名商标可不受此限制);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4、要求必须有违反商标法规定中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所需资料:
1、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