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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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服务流程:
商标续展流程


所需资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话,则需在提交的身份证上签字)。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商标代理委托书;


服务简介
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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