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介绍:已注册商标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国家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后,会发信通知注册人提供法定期限内的使用证据。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