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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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商标体系与内陆有所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商标不能在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得到保护,企业要在这些地区使用商标需单独向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关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地区商标注册流程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1、 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
2、 提供商标的中文或外文名称(图形不提供查询);
3、 须保护的商品名称或项目清单;
4、 如果您的商标为彩色,必须指定哪种颜色。

(二)所需资料
1、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清晰商标图样25份,图片尺寸要求不超过10×6厘米;
3、商标类别及服务产品说明
4、填写申请表1份,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署或由代理人签署。

(三)注册流程
1、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
2、香港知识产权署受理;
3、审查;
4、刊登公告,三个月的异议期;若被提异议(香港称为反对),申请人须对此作出答辩(香港称为反陈述),否则申请将被撤回;
5、核准注册,领取商标注册证。


澳门地区商标注册流程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1、任何持有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的人士;
2、任何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3、如果申请人并非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或设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则需委托以下一人士作为其代理人,并递交有效的授权书。
(1)在澳门特区律师工会注册的律师;
(2)在澳门特区居住的自然人;
(3)按澳门特区法律设立的法人;
(4)在澳门特区获许可或获胜任资格的工业产权正式代办人。

(二)申请文件
1. 已填妥的“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可从经济局网页下载或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免费索取);
2. 视情况需要,应亲临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1)授权书;
(2)优先权文件;
(3)对于以非澳门特区正式语文作出的证书或其他文件,应递交本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中文或葡文)的译本;
(4)其他证明文件(请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查询)。

(三)注册程序
1. 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或第三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计2个月内,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2. 商标注册申请获批准后,有关注册编号、权利人名称及 批示日期等资料将公布于每月首个或第三个星期三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
3. 申请人应在核准注册的批示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日起计1个月的上诉期届满后,或当有上诉提出时,在获知法院的确定裁判后5个工作日,凭经济局发出的已缴纳申请费用的收据正本,前往经济局综合接待中心2楼的工业产权注册申请柜台领取注册证。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流程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可以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请。

(二)办理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和宣誓书一份;
2、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注:如果拟注册之商标已于美国,澳大利亚,法国及欧共体注册,则可申请优先权。

(三)注册程序及所需时间
1、商标注册审查
台湾智慧财产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会对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齐备,申请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一般10-12个月可知是否通过审查。
2、驳回复审
如果商标有不当注册情况,智慧局在驳回商标前会先行发给驳回理由通知,给申请人陈述意见或减缩商品的机会。如果经审查申请不符合注册规定,商标申请会被驳回。如果申请人对商标注册当局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于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求。
如果没有不当注册情况,智慧局将发给核准审定书,申请人于收到审定书次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第一期注册费用。
3、公告
交费后商标予以三个月公告。
4、核准注册
如果无异议,商标给予注册,发给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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