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众创空间申请认定时实际对外运营时间和运营机构成立时间均在1年以上。运营机构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2.完善的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或从申请认定时起仍有至少2年的有效租期;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办公(工位)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3.众创空间主要负责人及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4.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拥有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3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5.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6.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6家;入驻创业团队近一年(不含申报年,下同)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6家,或近一年获得融资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4家,或近一年获得有效知识产权的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4家。
福建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1.申请。申报机构按照当年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申请。
2.推荐。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审查通过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3.评审。省科技厅对推荐的申报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并组织专家评审。
4.认定。省科技厅对通过评审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予以认定,并授予“省级众创空间”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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