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许可双方当事人所负权利义务的不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和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结合商标情况、经营策略等因素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对许可类型、许可范围、许可期限、使用方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范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自由约定。
在商标普通使用许可中,可能同时存在多个被许可人,各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但均不享有排他的商标使用权,许可人可自行使用被许可商标,也可将商标许可给多个第三人使用。
在商标排他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仅能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一个被许可人使用,不得再许可给任何其他人使用,但许可人本身可以在约定的范围内自行使用。
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具有最强的独占使用权,即除被许可人外的任何人不得在约定期间及地域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许可人不仅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任何其他人,许可人本身也不得在上述约定范围内自行使用。
除以上区别外,在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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