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汇编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虽然汇编作品著作权属于汇编人,但在行使著作权时还是不能侵犯到原作品著作权,尤其是涉及到金钱利益时,更需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进行沟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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