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条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
第三条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士关系终止后的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 的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主要是利用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此情形下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如果专利权最终归属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报获得报酬,奖金的权利以及获得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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